結婚離婚4次 要求履行歷次離婚協議
蕭姓男子與陳女4度結婚、離婚,蕭男追討第3次離婚協議的150萬元及轎車,女方主張因條件未完成不用支付,她才是車主,並追討4次離婚陳男應履行的贍養費等;法院判決陳女應履行支付扣除蕭男贍養費後106萬餘元,車子歸女方。可上訴。
蕭男與陳女2009年3月至2022年6月間經4次結婚、離婚,蕭男要求陳女履行至今仍未給付的第3次離婚時的協議「2年內應給付150萬元」,並認為婚姻存續間男方購買的轎車是借名登記於陳女名下,應該歸還男方。
陳女表示離婚協議「房產出售後,給予男方150萬元,房產歸女方,2年內還清男方150萬。」條件是房產出售後才有付款義務;又在4次離婚協議中男方未履行贍養費、扶養費且有借貸等,應抵銷176萬餘元作為抗辯;車子是在第4次婚姻購入,登記在女方名下,當然屬女方所有。
法院審理後認為,「2年內給付男方150萬元」合乎給付要件,女方要支付150萬元給男方,但扣除男方未履行的部分贍養費、扶養費等,女方仍應支付男方106萬5000元。男方雖然主張有從帳戶提領金額支付購車款項紀錄,女方也表示有從帳戶轉帳借款給男方。
但雙方4度結婚、離婚又長期居住在一起,在財產共同下又共用同一帳戶,難認定消費或其他支出是一人的消費。但認定女方有從帳戶提領3萬元支付轎車定金,因此判轎車歸女方所有。
聯合新聞網2023-03-23 12:10