工業用鹽溶液泡蝦仁、蛤蜊 水產行夫妻各處5月並科10萬
台南市永康區某水產行洪姓夫妻以低價工業用鹽混合碳酸氫鈉、多磷酸鈉等添加物製成溶液後,泡製蝦仁、蛤蜊等增加賣相,販售給攤商、餐飲業者及傳統市場,長期食用恐危害人體健康,台南地院認兩人共同犯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中販賣攙偽食品罪,各處5月徒刑,併科罰金10萬元。
此外,兩人販售保育類野生動物領角鴞,犯野生動物保育法中非法買賣保育類野生動物罪,各處6月徒刑,緩刑2年,並向公庫支付20萬元。
檢方調查,洪與陸女是夫妻,分別為水產行的實際及登記負責人,主要營業項目為水產品批發、零售業,平日對外販售蝦仁、蛤蜊等生鮮水產品。而水產行現已解散歇業。
自2013年間起,洪分別陸續購入工業用鹽及「鮮磷106」(標示成份:多磷酸鈉、焦磷酸鈉、偏磷酸鈉)的複方食品添加物,另2019年間,自上游廠商取得「NP99箏沁(水冰)」提供複方食品添加物後,即指示不知情員工在倉庫內,以每200公升清水加入1杓(約700CC)工業用鹽及2杓(約1400CC)食品添加物的比例調和成溶液後,將已預先泡水解凍後的去殼冷凍蝦仁產品,每6包(每包重約2公斤)置入1個大塑膠袋,再加入調和溶液浸泡,並冷藏約1天1夜,讓解凍後的去殼蝦仁產品增加含水度、飽滿度,提升重量及賣相,翌日再將產品賣給餐飲業者,或載運至市場攤位上,由陸女賣給民眾牟利。
夫妻兩人也以工業用鹽取代食用鹽摻入清水中,調和成鹹度為1.8度至4度不等鹽水後,再將蛤蜊置入浸泡,賣給餐飲業者或民眾牟利。據統計,水產行每月營業額約4至6萬元。
洪姓夫妻坦承犯行。台南地院審酌,夫妻兩人從事蝦仁、文蛤等水產之販賣多年,本應遵守國家法令及食品添加物相關法令規範,保障消費者食用安全及健康,竟在蝦仁、文蛤製程中添加工業用鹽及磷酸鹽類添加物,並販賣給消費者,雖本案並無證據證明殘留在蝦仁、文蛤的重金屬種類及含量,也無從進一步判斷對人體健康影響,但食品安全事關消費者健康權益,仍不能輕忽其潛在傷害人體健康危險,依法量處其刑。
聯合新聞網2022-05-06 10:12